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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興公雲:“潘文爛若披錦無處不善;陸文若排沙簡金,往見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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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母之母,母卒則服。宗子,在為妻禫。慈母后者,庶母可也,祖庶母可也為父母、妻長子禫。慈與妾母,不祭也。丈夫而不為殤,人笄而不為。為殤后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;其余以麻月數者,除則已。箭笄喪三年。齊三月與大功者,繩屨。,筮日筮尸視濯,皆要杖繩屨。有告具,而后杖。筮日筮,有司告事而后杖,拜賓。大祥,服而筮尸。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。庶子不以即位。父不庶子之喪,孫以杖即位也。父在,子為妻以杖位可也。諸吊于異國之,則其君為。諸侯吊,皮弁錫衰。吊雖已葬,人必免。主未喪服,則于不錫衰。有疾者不喪,遂以主其。非養者入人之喪,則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,養卑者否妾無妾祖姑,易牲而祔女君可也。之喪、虞、哭,其夫若主之。祔,舅主之。士攝大夫。士大夫,唯宗。主人未除,有兄弟自國至,則主不免而為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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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將伐蜀,在事諸鹹以李勢在蜀既久,承藉葉,且形據上流,三峽未可克。唯劉尹雲:“伊必克蜀。觀其蒲博,不必得則不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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悼公之母死,哀公為齊衰。有若曰:“為妾齊,禮與?”公曰:“吾得乎哉?魯人以妻我。”季皋葬其妻,犯人之禾,申以告曰:“請庚之。”子曰:“孟氏不以是罪予,友不以是棄予,以吾為邑于斯也。買道而葬,后難也。”仕而未有祿者:君饋焉曰獻,使焉曰寡君;而君薨,弗為服也。虞而尸,有幾筵。卒哭而諱,事畢而鬼事始已。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于宮曰:舍故而諱新。”自寢門至庫門。二名不偏諱,夫子母名征在;言在不稱征,征不稱在。軍有憂,則素哭于庫門之外,赴車不載韔。有焚其先人之室,則日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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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子野每聞清歌,輒喚“何!”謝公聞之曰:“子野可壹往有深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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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右軍在南,丞相與書每嘆子侄不令。雲:“虎(犬屯)、虎犢,還其所如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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